admin 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 1086019


2024年1月27日发(作者:fifo怎么设计)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8.09.25

2018.09.25

零政办发〔2018〕24号

财政监督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零政办发〔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零陵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和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永财办〔201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

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与项目追踪问效时,应当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及有关事项负责。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政府一般性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它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三)实行政府融资的工程项目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四)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它。

第六条 建设工程预算、竣工结算送审起点

零陵区建设工程预算项目送审起点为30万元(含30万元),一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项目送审起点为10万元以上,城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项目送审起点为5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计价及取费标准

各专业工程均应按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招投标的工程,其工资执行湖南省住建厅发布的永州地区最低工资单价;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工程,其工资执行湖南省住建厅发布的永州地区综合工资单价。严禁将“招标控制价”作为“合理定价”实施招投标。

(一)土石方及渣土消纳费用: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土石方调配方案计算;无调配方案的按政府规定消纳地计算运距,渣土消纳费用按5元/m3计取,预算编制时,统一暂定运距5km,结算时按实际签证认定运距。

土石方施工消耗量子目较多,统一规定如下:

1.机械挖运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子目中,土方类别按普通土,挖掘机按斗容量1m3计价,运输按12T以内载重汽车计价,其消耗量水平统一执行2014消耗量标准,不再乘系数调整。

2.机械爆破、挖运一般石方,类别为Ⅲ级岩体,运输按12T以内载重汽车计价,石方爆破子目乘系数0.6,挖运子目乘以0.75的系数。

3.机械爆破、挖运沟槽石方,类别为Ⅲ级岩体,运输按12T以内载重汽车计价,石方爆破子目不乘系数,挖运子目乘以0.75的系数。

4.土石方类别未明确,预算时土方统一按普通土,风化石、紫色岩石等不坚实的岩石按Ⅳ级岩体计价,一般石方按Ⅲ级岩体计价。

5.机械挖、运石渣及建筑垃圾子目中,运输按12T以内载重汽车计价,挖运子目乘以0.75的系数。

6.压路机台班:道路工程套用相应定额子目,非道路工程按相应子目乘以0.75系数。

部分清单市场单价(下列项目不再执行消耗量标准价)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单层玻璃铝合金推拉窗

m2

185

一线品牌铝材,4mm株州玻璃,带纱另加15元/m2

2

中空玻璃铝合金推拉窗

m2

270

一线品牌,单窗2m2以上的带纱另加15元/m2,单窗2m2以下加20元/m2。(玻璃5+6+5)

3

外墙保温,内侧做法

m2

38

30厚聚苯颗粒保温砂浆

4

室内乳胶漆

m2

8

精装饰视油漆品牌定价

5

外墙水性漆

m2

25

油性漆32元/m2,含抗碱底漆、罩面漆,零星工程另加3元/m2

6

外墙真石漆

m2

38

含抗碱底漆,罩面漆,零星工程42元/m2

7

门窗拆除修补(小洞口)

60

2m2以下

8

门窗拆除修补(大洞口)

80

2m2以上

9

不锈钢防盗网

m2

70

202#

10

预制水沟花格板32cm*49cm*5cm

14

含制作安装

11

预制水沟花格板35cm*32cm*4cm

8

含制作安装

12

不锈钢栏杆

m

120

202#

13

普通成品防盗门

900

14

普通钢木门M1021

700

15

普通钢木门M0921

680

16

普通钢木门M0821

660

17

普通铝合金推拉门

m2

200

普通不带纱

(二)市政、建筑、安装、装饰、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取费标准:

标准一: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工程排污费、职工教育经费、其他规费、养老保险费)、税金按相关取费文件规定费率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相关取费文件规定费率的10%计取。

标准二: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工程排污费、职工教育经费、其他规费、养老保险费)、税金、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相关取费文件规定费率计取。执行此标准的前提条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施工方全额垫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按规定评审并下达工程结算文件、工程及附属设施移接交手续后,由区人民政府一次或几次性回购(或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项目。

(三)电力、水利、国土、公路、桥梁取费标准:

1.电力:按湘电公司基建文件执行。

2.水利:按湘水建管文件执行。

3.国土:按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文件执行。

4.桥梁:按JTG B06—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方法执行。

5.公路:执行JTG B06—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方法。取费标准为:其他工程费中的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按规定费率计取(冬雨季和夜间施工增加费及行车干扰费实际发生时按规定费率计取);规费按规定费率计取;企业管理费按基本费率计取;综合费和利润按规定费率计取。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工程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算及竣工结算进行造价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它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省、市、区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和文件;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湖南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它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它有关依据。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流程

(一)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预算(结算)送审审批表》,签署送审意见(加盖公章);

(二)报工程项目分管区级领导批示;

(三)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签署意见;

(四)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将评审资料转送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

(五)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对业务股室转送的相关资料初步审核签收后,报分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

(六)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负责人安排评审任务;

(七)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评审组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审、复审组复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八)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资料室登记、评审中心主任审签;

(九)征求项目建设及施工单位意见(签章);

(十)区财政局分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签发评审结论报告,印发项目评审结论文件;

(十一)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单项隐蔽工程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2人以上)及工程监理签证后方能认可;单项隐蔽工程金额在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建设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共同签证后方能认可。

(二)工程的附属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套用定额和取费标准不得高于主体工程。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规定的原则(定额、取费标准、结算方式等)发布工程招标,签订施工合同。

(四)为了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对已经财政评审的工程预、结算项目进行抽样审

计,对500万元以上的结算项目每月抽样审计不少于1个;对500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适当随机抽样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严禁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将一般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约束到10万元以下,将城市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约束到5万元以下,逃避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预算审批表。

(二)上级批复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三)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建设项目,提供区本级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分管副区长批示或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同意建设的文件。

(四)设计部门设计的工程施工图。

(五)按规定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文档)。

(六)变更工程预算评审除了提供预算审批表、变更工程施工图、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文档)外,还须提供建设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变更批复,建设或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会商意见,分管区级领导的批示。

第十三条 项目结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结算送审审批表。

(二)预算批复文件及评审预算书。

(三)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四)施工合同(协议)。

(五)按规定编制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六)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隐蔽工程)签证单。

(七)变更工程造价5—30万元以下的,须有分管项目区级领导批示;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履行变更手续前,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区人民政府,根据分管副区长批示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多方案的经济、技术、环保、安全等经济技术比较分析,确定变更实施方案。变更实施方案经区发改、住建、财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呈文报区人民政府,由项目分管副区长签批。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批准意见,下达批复文件。同时,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审工程变更预算,没有报审变更预算的,工程变更形成的量价不予认可。

(八)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追踪问效管理

为加强全区项目建设的管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规定参与项目施工当中的现场签证和工程竣工验收

工作,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

(一)现场跟踪审查程序

1.隐蔽工程签证,应在24小时前通知相关监管部门参与现场审查;

2.现场审查人员将工程量签证单对照实物工程量核实,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一起签署意见;

3.隐蔽工程签证单应分别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财政等监管部门存档,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二)主材价格的确认

中标价、发布价以外的主材(含预算暂估价主材)在采购之前,应通知建设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财政等相关监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其价格。如有必要,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意见。

(四)根据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同同意财政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遵循的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主管领导书面报告。

(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未经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要求,在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评审超过规定时间且没有及时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零陵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按照《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和清单计价取费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永财办〔2016〕3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零政办发〔2016〕42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零陵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结束——


本文标签: 评审 项目 财政 投资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