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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公布日期】2013.09.05
• 【文 号】财库[2013]173号
• 【施行日期】2013.10.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实施
前,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
查,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
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执行
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5日
附件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
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
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
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
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
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
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
本行政区域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制定管理细则或者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
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管理细则或者协议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业务方的责任义务;
(二)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三) 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 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 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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