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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documents是什么文件夹在哪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公布日期】2013.09.05

• 【文 号】财库[2013]173号

• 【施行日期】2013.10.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实施

前,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

查,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

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执行

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5日

附件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

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

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

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

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

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

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

本行政区域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制定管理细则或者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

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管理细则或者协议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业务方的责任义务;

(二)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三) 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 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 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本文标签: 业务 管理 支付 集中 电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