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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markdown代码块)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农 业 厅

四 川 省 卫 生 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 青 团 四 川 省 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人发〔2007〕16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

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团委: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团中

央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国人发〔2006〕16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我省《关于组

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6〕

15号),2006年省和部分市已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应募的高校毕业生逐步上岗

开始志愿服务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实践,“三支一扶”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

对“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形成畅通有序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就业的流动机制,现制定有关政策如下:

一、“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的政策

(一)生活补贴。参加“三支一扶”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我

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的(名单附后,以下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

的,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在其他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所

需经费省财政负担50%。本文印发之日前低于此标准的,不予补发。

市(州)自行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

生活补贴从志愿者报到上岗开始计发。上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全月生活补贴,下半

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半月生活补贴。

(二)考核奖励。志愿者服务期间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

对完成工作目标、服务期每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参加省项目计划

的志愿者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州)组织的项目,补

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职称评定。志愿者服务期间,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参加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考试,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在乡镇

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过县级以

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四)档案管理。志愿者服务期间,其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

理。服务县的县级主管部门要为其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

定、工作业绩、奖励、考核等材料。

服务期满,被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

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

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五)休假。参加“支教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寒暑假。其他志愿者服务

期满一年、考核合格的,在服务的第二年可享受7天的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志愿者享

受上述休假期间,生活补贴照发。

(六)保险。志愿者服务期间,统一办理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保险由组

织实施招募工作的相关“三支一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办理,经费按项目计划由同级财

政保证。

二、“三支一扶”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龄计算:服务期满,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录(聘)用的,其服务

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服务期满,被艰苦边远地区县以及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的国家机关录用或

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试用期间执行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按所任

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三)服务期满且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符合选拔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县级组织、人事部

门考核,市(州)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可按选调生选拔程序充实到选调生队伍中。

(四)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均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具有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

和非公有制单位,以及三州和农村、社区工作或服务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

以及具有上述经历,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

员招考。其中,县、乡镇机关考录公务员应拿出一定的比例,面向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

期满且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志愿者招考。

(五)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时,每工作1年且经县级组

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1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不累加,

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录用后,基层

服务年限可视同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年限。

服务期满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

每服务满1周年,笔试总成绩(指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

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六)中央编办下达的周转编制,用于招录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乡镇机关专门面向“三支一扶”志愿者招考公务员时,经省编办批准可使用周转编制。

(七)艰苦边远地区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可在参加我省“三支一

扶”等志愿服务计划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中定向统一招考。

(八)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班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

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且服务期满、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经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

意,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直接考核招聘。

三、其他

(一)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解除服务协议,未能完全履行规定服务时间的志愿者,不享受

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第二条各项政策适用于参加国家、我省和市(州)“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且在农村、社区基层服

务期满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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