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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什么是weblogic)
李某1、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5
【案件字号】(2022)新28民终1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奇志 巴都木才次克 斯琴巴图
【审理法官】杨奇志 巴都木才次克 斯琴巴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某1;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
【当事人】李某1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
【当事人-个人】李某1
【当事人-公司】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陈光华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邓洁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黄悦新疆西昭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光华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邓洁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黄悦新疆西昭律师事
务所
【代理律师】陈光华邓洁黄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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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
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回避法定代理人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客观性关联性合
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
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
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
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鉴定报告是否有问题,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二、对于上诉人李某1
的损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鉴定报告是否有问题,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由
于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法律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范围,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关于鉴定报告是否有问题,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提出鉴定人员资
质过期,经本院调查核实,该鉴定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从2018年7月19日延续至2023年7月
19日,鉴定人员李疆的鉴定资质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延续至2026年5月26日,鉴定人员
李增新的鉴定资质许可有效期自2017年2月17日至2022年2月17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员的资质均未过期,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在本案一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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