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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引入js文件的路径问题)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

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 【公布日期】2020.09.12

• 【字 号】塔行发〔2021〕75号

• 【施行日期】2020.09.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塔城地区

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

(试行)的通知

塔行发〔2021〕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

合作区管委会:

现将《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

(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2日

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有关政策(试行)

为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步伐,推动试验

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努力把试验区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

要支点、深化与中亚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沿边地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维护边

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财税政策

第一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

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

以上的企业。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

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本文标签: 企业 试验区 开发 增值税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