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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发(作者:idea新建java项目)
BOT的含义与辨析
(一)BOT的基本含义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个新的概念、一种新的利用
外资方式——BOT模式已经悄然出现,并日益流行。从字面上看,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
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从内容上看,BOT是一种适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投资和融资)、实现公共产品或服务提供目标的方式。
BOT投融资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
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以有年数限定的特许权利
——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期限内经营并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的经营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
在地政府。
(二)BOT的变异模式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
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比如王友金先生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拥有
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由发展商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
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
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Build-Transfer-Operate)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发
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
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国际惠民环保技术有限
公司获得的香港新界东南区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就是采用BTO模式,即建设、转让后再
经营。
(Build-Own-Operate)
其意思为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拥有(所有)、经营。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实
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
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取得、经营方式上与BOT模式有相似
之处,即项目主办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在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
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例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沪宁
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BOO的投资经营方式。这一模式在某些法
律规定了经营期最终年限的领域——道路桥梁领域已不允许存在。但这一问题存在理论与
实务上的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
(Renovate-Operate-Transfer)
其意思为重整、经营、转让。在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获得政府特许授予专营权的
基础上,对过时、陈旧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础上由投资者经营若干年
后再转让给政府。这是BOT模式适用于已建成、但已陈旧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一个
变体,其差别在于“建设”变为“重整”。
(Purchase-Operate-Transfer)
其意思为购买、经营、转让。购买,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
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这是BOT模式的变体,
其与一般BOT的差别就在于“建设”变为“购买”。上海黄浦江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
浦大桥和杨浦大桥)项目就是采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这是上海对BOT模式的一个创新。
(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
其意思为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发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
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又经营管理项目,但由于存在相当高的风险,或非经营管理原因导致的
经济效益不佳,须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授权期满后将项目的资产转让给政府。
(Build-Lease-Transfer)
其意思为建设、租赁、转让。发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给政府,
由政府经营,授权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这一方式与融资租赁非常相似,仅是
客体由一般的大宗设备换成了基础设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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