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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excel的column函数)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咨询通告
标题:
1.依据和目的:
编 号:AC-121-55R1
颁发日期:2005年8月10日
批 准 人: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73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
营运人在对航空器进行修理和改装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导,尤其是对
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的申请批准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营运人除湿租以外的航空
器。
3.撤销:
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2003年9月18日颁发的咨询通告
AC-121-55“对国外维修单位DER批准修理项目的管理”撤销。
4.说明:
航空器在投入使用后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修理和改装工作,航
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一般都会以公开发布的手册、通告、信函等
形式对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工作提供指导或者说明(一般包含在经
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中),但由于修理和改装工作涉及的情
况多种多样,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制造厂家提供的指导或者
2005年8月10日-1-
AC-121-55R1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说明往往不能穷尽各种情况。另外,作为航空器的拥有人或者使用
人还可能根据自身的情况独立开发一些修理和改装工作;制造厂家
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如技术保密、经济因素、提高效率、个别支援
等)开发一些不公开发布或在公开发布之前实施的修理或者改装方
法。上述这些情况都会造成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后的一些超出经批准
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或者改装,而各种各样的这些修理
和改装(尤其是对于进口航空产品)的申请批准不但对航空运营人
来说是复杂和模糊的,对于民航总局不同的维修监察员来说也是难
以掌握统一的标准。
本文件即是针对上述问题尽可能地对航空运营人和维修监察员
提供指导,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航空运营人承担着其运行航空器的适
航性责任,因此任何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都需要在航空
运营人的同意下并由其申请批准(除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后方可实
施,而不能由任何维修单位自行决定实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件涉及FAA PMA件使用的内容是基于
中美双边适航协议(BAA)的基础上对航空运营人的使用提供指导,
不涉及工程评估和对FAA PMA件制造厂家的评估内容,但航空运营
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进行上述评估以降低使用风险;对于FAA DER
或者EASA DOA批准修理方法的使用,由于没有双边协议的支持,航
空运营人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工程评估,而且仅有具有工程评估能力
没有经过工程委托
的航空运营人才能获得民航总局对此评估的批准。
-2- 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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