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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发(作者:100的原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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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

征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

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

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

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

和居住地址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其中自

然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不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

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

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

他个人信息;

(二)信贷交易信息。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

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

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

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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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数据库管理、异议处理管理、用户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征信法律法规,并保障我行征信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二)客户真实:各行部(中心)相关部门在录入、查

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时,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

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

信息真实无误;

(三)安全保密: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

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

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风险管理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

头部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融惠通小

企业信贷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部门;信息

科技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部门;各行部

(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的提供者。

第六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牵头部门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我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

法;

(二)参与我行征信系统建设业务规划、需求制定和推

广应用等工作;

(三)组织我行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对查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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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信息 信用 金融 基础 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