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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1.12.01

• 【字 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 【施行日期】2022.03.01

•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

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

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

疫体系,完善运作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官方兽医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兽医专业

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装备保障机制,储备预防、控

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物、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加强乡镇和村级动物

防疫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为动物防疫工作

经费、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签约兽医相关经费,以及动物防疫检查站点、无规

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运行资金等提供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

工作。

卫生健康、林业、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本文标签: 动物 防疫 兽医 疫病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