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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bound scroll)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

资风险排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

• 【公布日期】2018.06.27

• 【字 号】厦商务〔2018〕213号

• 【施行日期】2018.06.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

排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

知》(厦商务〔2018〕9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单用途预付卡领域的非法集资风

险排查整治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

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排查年度

2017年度

二、排查范围

全市规模发卡企业

三、排查方式

通过企业自查、企业访谈、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排查等多渠道方式开展深度排

查。

四、排查时间安排

(一)6月29日至2018年7月15日,发卡企业收集并整理好相关备查资

料。

(二)现场排查时间:2018年7月16日至7月31日(见附件1,如有变动以

临时通知安排为准)。

(三)2018年8月初至8月中旬,发卡企业反馈意见并补充佐证材料。

五、排查内容

(一)是否利用预付卡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排查发卡企业有无针对不特定对象

以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回报消费者和以货币、实物、预付价值等形式回报消费者等

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发卡行为。

(二)排查发卡企业发卡折扣情况。排查发卡企业有无以超低折扣发售预付卡

行为。

(三)资金管理情况排查

1.预收资金用途排查。排查企业是否有将预收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即是否用

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及借贷等投资。

2.预收资金余额有无超限额排查。(1)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2)主

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3)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

本的2倍;(4)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

收入的30%。

3.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执行情况排查。(1)企业是否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

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

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2)企业是否实行资金存管制度;(3)企业是否有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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