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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vue和react)
董明、董华与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兵02民终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富强弥永利盛云华
【审理法官】张富强弥永利盛云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华;董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当事人】董华董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董华董明
【当事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子忠新疆鼎泽凯(伊吾)律师事务所;殷格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子忠新疆鼎泽凯(伊吾)律师事务所殷格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子忠殷格良
【代理律所】新疆鼎泽凯(伊吾)律师事务所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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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董华;董明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
点是:两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是:两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
责任侵权类型的案件,两被上诉人是否应对刘素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两被上
诉人的行为是否与刘素英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 上
诉人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素英是从案涉自来水管道上坠入渠中,以及刘素英
的死亡与两被上诉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关于三十三团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三支干渠系
灌溉农田的水利设施,并非向大众对外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和经营性娱乐场所不可能进行封
闭管理。三十三团作为三支干渠的使用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关于天宇公司是否
存在过错的问题。天宇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危桥改造工程设施合
同》中,并未要求天宇公司必须修建过渠的临时通道,法律、法规对此也无相关规定。距离
拆建桥大约一公里处另有一座居民可通行的大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素英老人发生事故之
处在天宇公司的施工地点,故天宇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一
审法院判决驳回董华、董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董
华、董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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