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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发(作者:suggest例句)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
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
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
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
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
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
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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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
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
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
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
录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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