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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发(作者:suggest例句)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

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

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

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

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

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

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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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

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

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

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

录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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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企业 外汇 名录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