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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发(作者:异步发电机并网冲击电流)

请勿外传

湖里区促进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湖里区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厦门市

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厦门市文

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精

神,结合湖里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商事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归属

湖里区(含火炬高新区、自贸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

行统计义务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文化企业。其中,本

政策所称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

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

后期制作、影视专业服务等活动的文化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

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所称影视包括电影、电

视剧、网络电影、网络连续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

节目、短片、短剧等。

第二条支持影视产业聚集发展

L

支持影视产业运营平台建设。对于经营面积不少于

500

方米,入驻影视企业不少于

20

家,平台及入驻企业年合并营收不

低于

8000

万元,配套有财税服务和政策申报服务的影视产业运营

平台可申请认定为区级影视产业运营平台。自平台认定起,对平

台公共服务空间(平台自用办公室及公共会议室、路演室、排练室

等共享空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房租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对平台新引进影视企业的,按营业收入的

0.5%

给予

平台同额奖励,奖励期限与平台管理期相同;对已入驻平台的影

视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增量的

L5%

给予平台同额奖励。对实际入

驻平台办公且至少有

2

名员工缴纳社保的影视企业,对其自用办

公空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房租补助,单家影视企业补助面积

不超过

300

平方米,补助年限不超过

2

年。

2

.支持影视拍摄服务平台建设。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配备摄影棚,并配套有器材租赁、置景、道具、服装与化

妆、人力资源、外联制片等服务的影视剧拍摄服务机构,若每年为

至少

5

个所服务的剧组在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进行备案,可

申请认定为区级影视拍摄服务平台。平台认定后,按影棚实际改

造费用的

20%

给予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

K)O

万元。入驻平台的

外联制片企业,每引进一个剧组并在辖区内拍摄取景超过

3

个场

景的,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力、)备案认定后,给予外联制片企

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单个外联制片企业单年奖励累计奖励不超

20

万元。对在我区取景拍摄,有助于宣传我区城区正面形象,

扩大我区文旅商圈和目的地影响力的优秀影视作品,可向辖区内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公共资源进行取景,各单位要积极

给予剧组取景拍摄支持。

3 .

支持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超过

500

万元,为用户提供上云服务、算力服务、

LED

虚拟数字摄影棚

租赁等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年营收不低于

500

万元的公共技术服

务平台可认定为区级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平台建设完成投入


本文标签: 影视 企业 平台 服务 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