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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发(作者:pd1 表单系统)
于菲与杨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5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于菲;杨颖
【当事人】于菲杨颖
【当事人-个人】于菲杨颖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嵩琦
【代理律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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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颖
【本院观点】上述证据均不是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且与待证事实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
采信。杨颖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事纠纷。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
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
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免责事由基本原
则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
理维持原判涉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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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8:12:46
于菲与杨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民终5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菲因与被上诉人杨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
法院(2020)京0491民初16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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