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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verify signature failed什么意思)

国际贸易用标准运输标志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第15号推荐标准《简化的运输标志》

1992年5月版(第3版)。

为适应国际贸易运输和多式联运对运输标志广泛应用的需求,满足现代化系统对数据管

理自动化以及降低成本的要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

(UN/ECE/WP.4)组织制定了《简化的运输标志》标准,并于1979年9月在特别工作组第10

届会议上被采纳为UN/ECE第15号推荐标准,并向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从事国际运输和

制作货物单证的团体推荐该标准。1987年3月,在特别工作组第25届会议上重新发布该推

荐标准的修订版。1991年9月,在特别工作组第34届会议上决定发布新版(第3版)第15

号推荐标准。出席第34届会议的代表分别来自德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等20多个国

家。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UNCTAD)、联合国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SCAP)以及联合

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UNCITRAL)的代表参加了这届会议。参加这届会议的政府或非政

府的组织还有: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万国邮政联盟(UPU)、国际海事组织(IMO)、关税及

贸易总协定(GATT)、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国际铁路运输中央办公室(OCTI)、海关合作

理事会(CCC)、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港口协会(IAPH)、国际商会(ICC)、国际航运

协会(ICS)、国际数据交换协会(IDEA)、国际货物运输协会联盟(FIATA)、国际铁路运输委员

会(CIT)、国际公路运输联盟(IRU)、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铁路联盟(UIC),以及总部

设在韩国的国际贸易程序简化韩国委员会(KOSTPRO)。1992年5月正式发布新版UN/ECE第

15号推荐标准(第3版)。目前该推荐标准中的标准运输标志已被广泛用于以各种运输方

式运输的货物和相关的单证上,以及电子数据交换中。

UN/ECE第15号推荐标准(第3版)原文包括:序、推荐标准、背景、范围、应用领域、

标准的运输标志、不同运输方式运输标志的简化、运输标志的制作方法和附录。本标准在确

保技术内容与UN/ECE第15号推荐标准一致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外贸运输的实践,按照GB/T

1.1-1993的规定对其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调整:

1)将原推荐标准中的序、推荐标准的和背景部分内容进行了改写,纳入本标准的前言中。

2)在本标准的正文部分重点对标准运输标志进行说明,并细分为标准运输标志、标准运

输标志的制作规则、标准运输标志的标示方法和标准运输标志的使用规则。

3)将原推荐标准中其他有关内容分别放在附录中说明。

附录A 不同运输方式运输标志的简化

附录B 附加信息标志及其使用规则

附录C 标准运输标志的应用示例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外

轮代理总公司、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女范、胡涵景、孟朱明、钟小林、陈琪明、孙黎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际贸易中标记于货物和相关单证上的标准运输标志的标识方法和制作

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各种相关单证的缮制及电子数据交

换。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T 14392-1993 贸易单证样式(eqv ISO 6422:1985)

IATA 606号决议 货物标识形式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运输标志 shipping marks

标识在单件货物和相关单证上的标志和编号。同义词mark and number。

4 标准运输标志

标准化的运输标志由标准运输标志和信息标志(见附录B)组成。

标准运输标志由收货人(买方)、参考号、目的地、件数编号4个数据元依次组成。这

些运输标志一般都应在货物和相关单证上标示出来。在不同运输方式下,有些运输标志可以

简化(参见附录A)。其他信息标志的标示参见附录B。

4.1 收货人(或买方)

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首字母缩略名或简称。除铁路、公路运输外,其他各种运输方

式均不应使用全称。出口商和进口商可以商定一套首字母缩略名或简称,用于他们之间的货

物运输。

4.2 参考号

参考号应尽可能简单明了,只可使用托运单号、合同号、订单号或发票号中的一个编号,

并应避免在编号后跟随日期信息。

4.3 目的地

货物最终抵达的港口或地点(卸货港、交货地点、续运承运人交货地点)的名称。在转

运的情况下,可在“VTA”(即“经由”)之后指明货物转运的港口或地点的名称。如“NEW

DELHI VIA BOMBY”,表示货物经由孟买到达新德里。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只需标明货物的

最终抵达地点,允许运输经营人选择最理想的运输路线,并避免在转运地中断运输。

4.4 件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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