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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类风湿名词解释)

贺淑芬与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5

【案件字号】(2020)新28行终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景强孟梅君张娟娟

【审理法官】杨景强孟梅君张娟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贺淑芬;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黄同群

【当事人】贺淑芬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黄同群

【当事人-个人】贺淑芬黄同群

【当事人-公司】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傅淑霖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郁新林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傅淑霖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郁新林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傅淑霖郁新林

【代理律所】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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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淑芬;黄同群

【被告】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贺淑芬申请土地确

权的答复》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第三人新证据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改判不可诉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贺淑芬

申请土地确权的答复》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本案中,贺淑芬于2016年4月就本

案土地权属争议事宜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7月22

日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确权决定书》,告知贺淑芬先和黄同群确定实际投资比例后再申请土

地确权;贺淑芬收取该决定书后并未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10日,贺淑芬就同一事项

向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确权申请,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贺淑芬申请土地确权

的答复》,告知贺淑芬按照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土地确权决定书》的要求执

行,并向贺淑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

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使用权。其

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

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

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的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目前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已对贺淑芬的土地确权申请做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贺淑芬再向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土地确权申请显属不当。库尔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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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行政 土地 库尔勒市 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