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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发(作者:jquery获取select的option值)

刘恋恋与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61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易苏苏章晓琳

【审理法官】孙斌易苏苏章晓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恋恋;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恋恋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恋恋

【当事人-公司】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燕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燕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燕娟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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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恋恋

【被告】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

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

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

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不利的后果。上诉人刘恋恋对于在被上诉人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不满意,理应通过协

商、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上诉人采取了至被上诉人的实体

门店举标牌、穿状衣、拉横幅等方式,期间使用了“毁容无数"、“毁容医院"、“失败率极

高"、“术者大量感染"、“黑社会"、“黑店"等文字。上诉人还在其注册的微博中发布文

章,亦使用了“毁容"、“恶势力"、“黑心医院"等文字。上述评论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的

行为显然超过了合理维权、舆论监督的限度,构成了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权行为,对于被上

诉人的名誉造成了贬损。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

因素,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所述,刘恋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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