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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著作权
      •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第二节 表 演
      • 第三节 录音录像
    • 第六章 附 则

前言:1990 年 9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 年 9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 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 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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