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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overflowhtml)
业务实践青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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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人民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司法改革的推进,对刑事
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日益加强,而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
一
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
直是“被司法遗忘的角落”。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维护刑事被害
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
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
犯罪行为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没有归案或者由于证
据不足被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
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被害人生命健康权
受到严重侵害,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无法得到必要的赔
偿,直接导致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对刑事
被害人实施救助能缓解被害人的经济压力,摆脱困
境,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只强调保护刑事被告人权
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但由于我国“刑优于民”的法律架构及其他多种
因素的影响,导致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缺失,被害
人赢得一纸判决而实际得不到赔偿的情形屡见不鲜。
我们认为,现代司法追求的目标不仅要保护犯罪人的
权益,而且更要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实现司法权
益保护均衡。如果不能有效地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
维护司法公正公平,那么刑事司法就会脱离民众,使
其失去法律信任。因此,在检察环节建立被害人救助
利,而忽视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公平正义的天
平更多地倾向了被告人,形成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利益
保护失衡,从而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建立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充
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以民和县检察院办理的一
制度能弥补现有救济手段的不足,理性构建刑事被害
人救助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
、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念及现状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概念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遭受
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物质损失、身心损伤、经济损失或
者基本权利受到重大损害,而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救助的制
度。这里的救助内容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给予被害人一
起交通肇事案为例,2011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
马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精通天马”125型二轮摩托
车,由民和县马场垣乡香水村往下Jl旧方向行驶,行
至川古线17km+1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12
岁)骑行的自行车(乘载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
某重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在事发后支付
6400余元后逃之天天,先后潜逃至新疆、深圳等地打
工,至2012年2月14日被深圳警方抓获。经民和县
定的救济、援助和帮助,且救助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还
包括精神、行为上的。其中,物质救助是刑事被害人救
助的最主要手段。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
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
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
家补偿,而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刑事被害入遭受的损害
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髋关节强直,为重伤。公安机
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
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不
《青海检察》2013年第1期
青海检察业务实践
承担此事故责任。经过数次治疗,医药费、交通费、手
术费等达21万余元,给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
霜”。审查起诉后,县法院依法追究马某某交通肇事罪
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令被告人马某某一次性赔偿各
项经济损失148477.9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
四是审批程序繁琐。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资金审
批手续比较繁琐,要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审
核,审批期限较长,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助。有的救
助申请是为了得到资金进行及时医疗救治,若审批手
续过于繁琐,待审批资金得到落实,可能就贻误了最
佳治疗时间。
某的监护人一次性支付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3633.42
元。由于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近亲属家庭经济困难,没
有一次性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的能力,致使法院的判决
成为一纸空文,后期治疗费用得不到根本保障,使被
害人陷人生活、医疗困境。看着躺在床上啼哭的小女
孩,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该为她撑起一片天空,在
五是救助宣传不到位。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很
少进行宣传,导致被害人遭遇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侵
害,而无法得到赔偿费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却不知
此项制度的存在,成了“不告不理”,没有积极主动地
告知被害人可以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
她幼小的心灵构建起对法律的信任,充分体现对弱势
群体的关爱。但根据现有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张
某某的情形,不在救助范围之内,因此,我们认为,建
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
被害人的各项困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二、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
三、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对策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工
作进行了积极的初步探索,通过各种方式对特困的刑
事被害人进行积极的救助,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救助的范围和力度还
很有限。通过立法建立国家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
是救助对象过窄。现有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度,是当前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重点,为
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提供直接的、可行的法律依据,
是时代趋势。现就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出几方
面的初步构想:
(一)确定救助的重点对象:一是因严重暴力犯罪
对救助对象范围限制过窄,只规定对通过诉讼无法得
到赔偿的被害人实施救助。
二是救助方式单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
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
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
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从中
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
难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
罪伤害已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
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近亲属;三是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
刑事不法侵害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
可以看出,法律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
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的;四是其他通过诉讼程序无法获得权利救济和无力
参与刑事诉讼的被害人,以及其他因刑事案件发生而
导致生活特困的人员。因此,不应考虑加害人的犯罪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其他损失无法得到法律救
济。现有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只限在物质救助,
即对遭受的物质损失进行资金救助,缺乏医疗、就业、
扶贫、法律援助等多方位的救助。
三是缺乏经费保障。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
加,刑事被害人救助经费也显得捉襟见肘,现有的救
助经费还不能满足救助需要,也达不到司法救助的终
极目的,救助显得“力不从心”。
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应该追问被害人是身体损
害还是财产损害,只要是被害人或者依靠被害人生活
的人陷入生活困境就应该列为救助的对象。只要是因
为遭受刑事犯罪导致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
赔偿的,都可申请救助。同时,应体现司法的平等保护
《青海检察》2013年第1期
业务实践 青海缒察
理念,在刑事司法救助制度中去除被害人户籍所在地
近亲属进行心理辅导和精神救助,使其心灵创伤得到
的限制。被害人在什么地方遇害,只要案件进入了检
一
定恢复,重拾生活信心。
察环节,就享有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救助的权利。
(四)申请救助程序:在检察环节开展刑事被害人
(二)救助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设定最
救助工作,应该由本院控申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由本
高限额,充分考虑被害程度和当地经济的发展等不同 院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告知
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片面强调“平等”,也不是赔偿刑 其向控申部门申请救助。控申部门承办人对刑事被害
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更不可能是获得高额赔偿。 人救助案件申请受理、初审并向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
(三)救助方式:一是经济救助。第一,积极协调工
建议,通过负责人的复审,再提请主管检察长批准。若
会、妇联、共青团、残联、民政、就业等部门对遭受严重
对请求救助对象的申请有异议,可召开检察委员会研
暴力侵害,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实施经济救
究讨论决定。
助。如民政部门对于刑事被害人符合城乡低保、农村 要完善救助程序,可设定三个程序:一是申请程
五保条件的,纳入低保、五保等优惠政策的扶助救济
序。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救
范围;残联对因暴力侵害而致残的被害人,积极为其 助的申请。二是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复核、裁定程
办理残疾证等;劳动保障部门对刑事受害家庭中有就 序。控申部门收到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救助申请后,
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无业、失业人员,保
通过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救助对象申请进行初审,对
障其参与免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实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和确认,在确认后提出初审意
现就业、再就业;教育部门对刑事被害人子女可享受
见,并将申请救助案件材料上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
针对特困人群教育救助政策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同时
责人复审后,提出复审意见,提交主管检察长复核。三
做好与社会养老、工伤、医疗保险、司法救助、法律援
是决定、给付程序。由主管检察长进行审查复核,符合
助等制度的衔接协调。第二,建立检察救助基金。进一
救助条件的,通过计算救助金额,并最终给付款项。不
步拓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争取上
符合救助条件可书面答复申请救助的被害人,并说明
级部j'-J ̄u大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经费的财政拨款力度,
理由。
专款专用,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情况定期公开,接
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应以落实以人为本、
受公众的监督。第三,积极向社会募捐。通过发动社会
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公平正义和保
各方力量,积极募捐,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人 障人权为司法价值取向。公平和正义是现代文明社
道主义精神。
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当代中国,能否保障在全社会
二是司法救助。第一,积极与法院、司法部门协调,
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
对刑事被害人实行法律援助,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保障
利益的保障,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和谐稳定。公
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包括指
平正义包含权利平等、机会均衡、分配公平和司法公
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对涉及
正等多重含义,西塞罗曾指出: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
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
的尺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
第二,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将救助工作同调解、和解等结
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真实反映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合起来,对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成被害人和犯罪嫌疑 而检察工作的主题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
人、被告人的自愿协商和解,积极化解矛盾。 义”,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追求,公正的刑事
三是精神援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已经从最初的物
诉讼制度实际上是一项能调和各主体间利益冲突的
质救助发展到现在的“物质救助与精神抚慰并重”,即
制度,是一项寻求各主体间利益均衡并全面保障人
通过谈话、交流、跟踪帮扶等方式,对刑事被害人及其
权的制度。★
《青海检察》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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